法律问答

对不起,员工请了7天假,请了10天假,没有和部长连续休假,但是通知领导,领导没有告诉部长,所以部长不打算签那3天的假,想要缺勤处理。 我的问题是,这能否成为逃避工作的事实,并且,试行的员工规范,规定可以连续3天逃避。 如果部门经理不签字,能直接开除吗? 有什么风险?

2020-04-07 17:33: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员工连续旷工,单位是否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需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是否做了规定。没有规定的话就是违反解除。另有,你已经提供了休假证明给单位,单位是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 旷工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首先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如对劳动者处以罚款的处罚,但罚款数额最高每月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收入的20%。
    另外,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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