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中造成另一方一死!但己方是次责方!另一方有2个责任者一个驾驶员一个是买车人!民事判决己方赔付21万!逝者三十多岁是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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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主负
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
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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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及家属如主张按所在地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
二是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
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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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是以户为单位,结合户内符合分配人员的总数,来综合赔偿的:
1,农村拆迁的,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为准;
2,外嫁女以及外嫁女的孩子能否享受到娘家村的拆迁补偿,要看当事人娘家村的村规民约的规定;
3,一般来说,外嫁女及外嫁女的子女是不能参考娘家村的利益分配的(不管户口有没有外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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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