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是我一店面已出让,卖给了别人。可是那时候所售的价钱很低,而现如今店面的价钱涨了10好几倍。如今买家规定我给他们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我想问一下是不是有法律法规获得一些赔偿?假如有得话,应当的是多少?

2020-04-08 18:23: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合同法83条、84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其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就失去了对象。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债务人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行为。前者如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
    2、须债务人之处分财产行为危害到债权实现。债务人虽处分其财产,但仍有清偿能力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此权利。
    3、在时间上,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与债权成立之后。其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 不能立即过户的房屋进行买卖,其风险是没有办法能够完全避免的,只能是掌握一些信息进行提前预防风险或把风险尽量降低:

    1、卖方不配合或联系不上:不能立即过户的房屋签定合同并缴纳房款后,到过户的时间,房价有可能上涨,卖方到时有可能会不配合过户或根本联系不上。
    规避方法:在签定买卖合同后,可以让卖方配合做一份委托公证书,将过户所需手续及程序全权委托给中介方或委托给买方信得过的人,这样就能避免卖方反悔不配合或联系不上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公证书一般有有效期,需在有效期内完成过户。
    2、卖方经济、债务纠纷:由于房屋没有进行过户,当卖方出现经济纠纷或债务纠份时,债权人很有可能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名下资产,法院拍卖时会优先偿还申请财产保全人的债务,你的购房款由此有可能会没有保障。
    规避方法:在签定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后,可以将买方的房产在房管局做一份抵押登记备案,将房产抵押给买方,这样即使出现债务纠纷,法院拍卖房产,也会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另外,在签合同时,应当尽量打听和调查卖方的售房原因,若是因为外债等原因出售,就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3、卖方挂失房产证另售或一房多卖:由于房屋没有进行过户,即使收取了卖方的房产证,卖完全可以去房管局挂失房产证补办,现将房屋另行出售。
    规避方法:房产证的挂失手续需要产权人先进行登报声明,30个工作日后再凭《遗失声明》去房管局申请补办手续,申请补办时房管局也会发布公告,报纸那么多家,我们不可能每一期每一家都去查询。
    一般在房管局公开版报或官方上都会发布,购买这样的房产后,应当时时关注该房该产权人有没有进行该补办手续,一旦发现应立即去房管局进行阻止重新发证。
  •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间互相供养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第一,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扶养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扶养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享受扶养权利的人,被称为扶养权利人;另一种是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称为扶养义务人。
    第二,扶养关系的内容,指扶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扶养权利人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及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承担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扶养关系的内容包括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两个方面,前者是扶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扶养义务人承担的义务。
    第三,扶养关系的客体,是扶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扶养权利人接受扶养和行使扶养请求权的行为,以及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扶养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行。
    只有在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权利人才行使扶养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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