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不便问一下,我买了个二手房。如今发觉原先购房前,屋主以前把这个房屋的详细地址给许多 家企业当注册地址用。想要知道,一旦这种企业有哪些刑事犯罪个人行为,我想不必担负相对义务的?房屋早已产权过户了。感谢!

2020-04-09 11:47: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出租房买卖 ,可以正常过户 ,可是合同法规定 ,原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需要先告诉他房子准备卖 ,他不买你才能转卖给下家 ,还有;买卖不破租赁 ,不因为你卖房合同期就提前结束了 ,而是要么你违约让他提前搬走 ,要么等到期买家在收房 ,这期间租金归他 。都需要租户配合,要稳妥处置 ,弄僵了不好处理 。
    1、《合同法》 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 您好,“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
    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 要看具体情形,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过户时间的,原则上构成违约;但如果属于不可抗力或双方约定的免责情形造成的,则不构成违约;具体情况,仍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
    一、《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解释
    在我国《民法通则》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