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借款合同无效?
1、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
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
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
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