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96年,我们分开了三个父母,有三个证人,他们拥有房子,新父母在100年后住在兄弟家里,所有家庭都有22000元的外债,兄弟各有11000元,我们都结束了,老人已经去世,我妹妹拿走了遗嘱。

2020-04-10 20:30: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 首先分家单并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定遗嘱形式,但是如果分家单上面对于老人财产的处分有了较为明确的表示,那么它是可以视同遗嘱的。当老人百年后,其继承人是可以依此继承的。但是即使如此,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出现了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应该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除非您能证明该份遗嘱无效。由于我国遗嘱的形式多样,对每一种形式的遗嘱所要求的法定有效要件不尽相同。您没有说明后一份遗嘱的形式所以在此律师无法准确分析。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律师。
  •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相关法律法规: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有效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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