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现在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工作,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资格,因为老板没有注税证书,让我做挂名的法人代表,并以他个人的名义与我签了份法人代表出任协议,大致内容就是乙方不干涉公司更名、合并、分离、分立,停业、解散等事宜,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等,请问下这种以个人名义签的协议有效吗,有没有什么风险啊

企业法律顾问
2018-07-04 09:12: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破产是一个司法程序,走完司法程序后,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清偿还未还清的债务就不再偿还了。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以上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清偿问题的答案

  • 1、关于公司解散问题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股东不尽清算义务,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程序:公司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制定清算方案,并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分配财产;制作清算文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办理注销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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