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量刑是什么?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刑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0-04-11 09:50: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在第一种情形中,非法拘禁行为要达到24小时才构成犯罪;在其他五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非说明没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而已;至于要持续多长时间,还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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