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八月三十日放火烧了别人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被石景山拘留所收押,现在案件没有具体进展情况,想请律师帮忙探视,具体费用是多少?

其它
2020-04-11 13:00: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  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如下: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
    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 根据法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人犯,避免串供或者影响对案件侦办,不允许与外界会见和通信只有等到判刑后,分配到监狱,监狱会发出家属通知的。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应当经过公安局领导批准,没有经过批准不能探视,原则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不能探视。
  • 如果亲人被关在看守所里的,家属不能去探视。  如果亲人被关在看守所里的,应该是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家属是不能去探视的。
    但是,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亲人,以了解具体案情及亲人的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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