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协议书房屋归女性全部,女性说男性离婚不离家的状况底下骗男性钱,男性发现经调整写了不追责钱但房屋归男性全部的协议书,小伙二婚了,我想问一下:女性有支配权要回房屋吗?

离婚
2020-04-11 15:39: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男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无法调解。
    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如果房屋产权属于男方,离婚后,女方没有房屋居住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暂住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如果房屋属于女方的,男方显然不能让女方搬出去。另外,离婚时无房一方生活困难,租赁房屋确有困难的,有房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或者其他形式的财物补助。《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离婚协议中把房子过户给孩子属于赠与行为。这个赠与行为不是单独的一个赠与行为,是结合了受赠人父母就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的一个利益情感平衡的行为,带有浓厚的特属身份关系行为,是依附于孩子父母夫妻关系解除的特殊赠与行为,既然是有身份关系的赠与,就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关于任意撤销赠与之规定。
    2、即使双方没有及时按离婚协议履行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也不能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受支持。据此规定,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房子归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社会公示公信力,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离婚协议中的一方在离婚后,又对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约定反悔,并不涉及第三方保护。因此其反悔主张不能被支持。
  •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1、自愿协商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