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欺诈,两人共43,000人,我个人13人,已归还偷窃,坦率宽大,从第一次犯罪,如何判刑

其它
2020-04-12 12:02: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 根据诈骗金额来量刑。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诈骗罪从犯,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可以申请缓刑的。
    但是申请缓刑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会撤销缓刑。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共同诈骗案中个人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