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感情不合,分居近一年,无财产纠纷,只有一个孩子

2020-04-12 15:49: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离婚财产一般先看有无约定,如无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夫妻双方可以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不足部分原则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后容易出现的财产问题:  
    1、双方各自隐瞒原本应当归属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有些私房钱的产生;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任何一方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对方不知道,却要承担还款责任;  
    3、婚前财产带来的收益难确定该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  
    4、有些财产如房产的购买和供款是婚前、婚后的共同行为,如何确定哪部分是共同财产,哪部分是婚前财产。  妥善处理婚前婚内财产:  
    1、一般说来,夫妻对外的债务承担不分比例,而是连带偿还;  
    2、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3、对于大件财产如果不愿约定可以保留证据;  
    4、建议对于家庭的理财最好做一个债务分割方案,共同形成理财计划或家庭发展方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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