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12月14日被车主伤了,证实车主对3000元的医疗费负有全部责任,直到现在车主负责安全保险,车主不来,我想咨询,车主没有责任,我可能有一个小面孔缺陷,现在医疗费用没有付给保险公司。

2020-04-13 01:50: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险公司对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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