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企业法人。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应该刻上公司的印章,如何通报?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4-13 04:23: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你私刻的是普通的公司,则不能入罪,但可受治安处罚。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会追诉家庭财产。
  •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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