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出售人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项目部所盖印章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合同专用章。该印章没有经法人领导批准,没有到公安备案。经办人承诺承担个人责任。合同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20日;经办人获得售房授权时间为:2006年11月23日。没有其他材料了。在诉讼中经办人未出庭,出售方诉讼代理人质证时称:“我公司不知道具体情况”。口头答辩:(某处商品房)“是我公司委托经办人某某开发的,他应承担全部责任”。请问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底有效吗?房产公司的项目部可以签订其他的买卖合同,但也可以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吗?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出售人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项目部<p>所盖印章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合同专用章。该印章没有经法人领导批准,没有到公安备案。经办人承诺承担个人责任。<p>合同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20日;经办人获得售房授权时间为:2006年11月23日。没有其他材料了。<p>在诉讼中经办人未出庭,出售方诉讼代理人质证时称:“我公司不知道具体情况”。口头答辩:(某处商品房)“是我公司委托经办人某某开发的,他应承担全部责任”。<p>请问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底有效吗?<p>房产公司的项目部可以签订其他的买卖合同,但也可以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吗?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2018-07-04 09:35: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 劳动关系等民事行为中,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同意的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中还规定,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不严肃地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一下,不要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既不要没有得到授权代为别人签订合同,也不要随意委托别人代签合同。
  •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  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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