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前买了一辆车换了女人的名字,现在她要离婚了,车我能回来吗?

离婚
2020-04-13 17:24: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分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 夫妻双方不能够通过协议达成离婚合意的情况下,女方可以到法院依法进行诉讼离婚的申请,通过诉讼离婚的,应当依法提交离婚起诉状,并且由法院进行开庭前的调解,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的情况下,则不需要进行开庭调解,可以直接依法判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 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名字的变更主要分为直接添加、赠与、和买卖。直接添加只需要到当地是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赠与时双方需签订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契税等费用。
    过程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拥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买卖也就是交易房屋的过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的原则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的时候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