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男人,结婚5个月后患精神病(急性暂时性精神病性障碍)住院中,女人来看我,出院回老家疗养,开始分居,躲开我,没有我,不久就起诉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如果可以的话,金额是多少?她起诉离婚的理由是感情不合,分居了两年。

离婚
2020-04-14 14:45: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 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
    而你与那个女孩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她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她是没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当然,如果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确定了该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呢,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 你好:
    1、如果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可以双方协商。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对财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诉讼方式离。
    2、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根据你的叙述,只有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你公公的名字,如果你们对该房产没有任何出资的话,离婚时不能分割。存折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归你所有。
    3、一岁半的女儿原则上归你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他固定收入的20-30%。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