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账户在1988年从农村搬到了城市。我能在2009年买一套房子吗?

2020-04-14 15:27: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户口迁入需要带什么证件?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业人口可以分配宅基地,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
    1、在宅基地上拆迁的安置房通常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安置房属小产权房。
    2、有些地方由于城市化进程较快农民已经失去耕地,村庄成为城中村,在拆迁改造时由于住宅房仍属集体土地性质,土地不予补偿,房屋只补地面上建筑的重置价,拆迁后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在拆迁安置时由政府划拔土地建房安置,其房屋性质相当于经济适用房性质。
    3、你要分清是哪种情况,如果属第一种情况这种房屋买卖不合法,属于第二种情有些是有交易时限的,通常要取得产权五年才能交易,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进一步放开,需要关注政策的变化来决定这类房屋的买卖合法性。
  • 城镇户口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 农村房屋拆迁怎么安置,这在各地的标准有差异,以北京市为例,需要注意遵循以下安置标准: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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