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过世,在他户下有一套房,是我俩相互买的,和我妻子有一儿一女,结婚后我俩有相互的一个闺女,我想问一下是否老公过世还要分资产?我的支配权是啥?

2020-04-14 17:46: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 一、丈夫去世以后遗产继承顺序,多子女的遗产房分配: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二、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 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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