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关乡村房屋拆迁补偿,在农村房主A有多处住宅(但均非自己修建,由B修建),如今在其中一处房屋拆迁补偿,A已享有了拆迁安置房。我想问一下未来另一处动迁时A是不是还能享有房子按置?此外假如B如今想和A做一个有关还未动迁处房屋的办理手续,该怎样实际操作?感谢!

拆迁补偿
2020-04-15 08:32: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一般根据各地出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对拆迁住宅房,多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
    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 房子拆迁后房屋产权证由拆迁办收回,房屋拆迁后表示相关利权灭失,视同下面第三条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征地拆迁手续办理流程
      城市房屋拆迁,是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通常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流程如下(鉴于以招、拍、挂的方式获取土地开发权为当前法律法规规定常态,流程便以此为基础):
      
    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待拆迁开发土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
      
    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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