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一家茶叶公司,但是产品是由一个替代工厂加工的。为了防止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与他签订一份代理合同,在合同中,如果代理链路出现问题,责任方就属于它?如果产品是由xiex签订的,我们是否想说明产品是由xiex生产的。

2020-04-15 09:25: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请参考《合同法》,委托加工合同
    观点:
    如果在委托方处或流通环节查获受委托方已完成交付的不合格加工产品,在确定委托方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主体更具有合理性。
    因为,委托方在验收后接收受托方生产完毕的产品,受托方生产的该批产品的财产所有权便明确的属于委托方,并且由委托方以制造商的身份负责该批产品的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的生产场地可以视为是委托方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意志的生产车间,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际上是委托方的意志体现和行为延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由委托方承担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不仅具有合法性,也具有合理性。
    至于因受委托方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的包括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内的各项损失,委托方可以通过合同法的规定,向受委托方进行索赔。
  • 保理委托是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 委托代理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