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7年6月承包出租车一辆,合同期限是从2006年6月至2012年6月,合同内容为: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提前接触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否则承担销证所产生的费用5000元以及违约金5000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现因车主卖车,需提前接触合同,车主要求我无条件交车,但我是为全包车辆,所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由我一人承担,包括车辆维修费,现在开了一年零两个月,期间修理费为5000元,另外,当时承包费全包为每月3300元,据现在的行情,全包车为每月4000元,我与车主协商,要求车主赔偿一年来的车辆维修费及弥补租车时的行情与现在租车的行情差价。但现在车还未卖出,在还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车主已强行收回车子,而车主还没有退我租车时的4万元保证金,所以我把车辆相关证件扣下。请问现在这样僵持的局面我该怎么办,紧急紧急,谢谢给予解答! 我于2007年6月承包出租车一辆,合同期限是从2006年6月至2012年6月,合同内容为: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提前接触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否则承担销证所产生的费用5000元以及违约金5000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p>现因车主卖车,需提前接触合同,车主要求我无条件交车,但我是为全包车辆,所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由我一人承担,包括车辆维修费,现在开了一年零两个月,期间修理费为5000元,另外,当时承包费全包为每月3300元,据现在的行情,全包车为每月4000元,我与车主协商,要求车主赔偿一年来的车辆维修费及弥补租车时的行情与现在租车的行情差价。<p>但现在车还未卖出,在还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车主已强行收回车子,而车主还没有退我租车时的4万元保证金,所以我把车辆相关证件扣下。<p>请问现在这样僵持的局面我该怎么办,紧急紧急,谢谢给予解答!

2018-07-04 10:14: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知识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关系

    所谓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
    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就同时失效,合同解除仅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