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丈夫和我于2001年4月离婚,2006年9月结婚,2001年7月我买下了这块土地并建造了这座房子。他说他已经委托我买下它。他说我们还在那里。法院会听取他的建议并授予他房子吗?

离婚
2020-04-16 11:51: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解除同居关系能否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只保护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可以协商解决,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即可。但是对于共有财产和孩子的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形下,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二人同居关系的解除,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如果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扶养问题,法院是应当受理,并将同居关系的解除一并处理的。
    再根据我国民法关于人权保护的规定,女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时,怀孕并堕胎,如果非出于女方原因,导致女方主动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那么男方应当对女方因怀孕堕胎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身体损害予以一定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