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结婚前一方注资首付款选购房地产,备案在另一方户下,该怎样承诺所选购房地产所属出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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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如果是婚前买房的,一方在房产证上有名字另一方没有名字的,则只有有名字的一方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没有请求分割该房产的权利,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并能够提供相应
证据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为双方财产,离婚时可以对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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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上是对新婚姻法 婚前买房 房产证是属于原本登记上谁的名字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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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首付,且在房屋产仅证上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一部分就是该方的婚前财产,此后,该部分在婚后增值的,也属于该方的婚前财产。当然,前提是该方须提供首付确实属于婚前行为的证据。
其次,所谓的“婚后自己还贷”,其实就是该方利用工资或公积金还贷,而婚后的该方的工资和公积金应该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方所有的还贷,均属夫妻的共同财产还贷。也就是说,该房产除首付的部分(包括首付部分的增值)外,共同还贷的部分(包括该部分婚后的增值),应该界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该夫妻离婚,房屋的产权依然归产权方所有,但婚后该房屋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该为夫妻共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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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房产需要登记过户
应当到遗产所在的市的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有如下四种: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遗产所在的市的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根据当地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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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