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老房子在2016年的拆迁范围内,因为不到16年的评估,所以16年没有签字,老房子没有被拆除。现在在2018年,昨天拆迁工作组对我进行了16年的评估,请问律师现在18年的拆迁法是否符合18年的拆迁法?
2020-04-16 14:55: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所谓拆迁的范围实际上是基于土地使用权限而产生的范围,目前,铁路线路两侧保护区为市区8米(距钢轨外延),城乡结合部10米,农村12米,即这个范围内的土地是属于国家铁路部门占有使用的,这个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以及路外的单位个人建设的房屋均在拆迁的范围。
除此之外,有些地方虽然不是铁路所属的土地,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发展以及美化环境的需要,与铁路部门共同商定了铁路两侧绿化带的概念,这个范围是铁路两侧各32米,由地方政府与铁路共同出资搞绿化。
涉及拆迁除了是一个法律问题外,更多的是政治问题,无论铁路规定的是多少米,其实地方政府是关键环节,他们想拆掉哪片土地,就能把这种拆迁变为合法,这与范围无关。
您好!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处在安全范围内,应当进行
拆迁安置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可来电来访!
拆迁一般不会影响
合同效力
。并且,如果房屋已经纳入拆迁范围,房主一般也不会出售房屋,所以你提这问题一般都是先签订
房屋买卖
合同
,然后再遇到拆迁。
主流的观点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签订的
买卖合同
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系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属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情况,也不属于
情势变更
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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