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妻子两天前带着一个五个月大的孩子离家出走了!她和一个我现在不认识的男人在一起。我们没有离婚。我们在她离开之前没有吵架。我想问问在她这样的情况下我要做什么。

离婚
2020-04-16 20:41: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一方离家出走多年”这种情况,处理时,一是必须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二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又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起诉离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宣告失踪最主要的一个条件就是被宣告失踪的人须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意味着公民离开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如果只是离开了本地,但是有人还知道他(她)的下落,是不能随意宣告失踪的。
    两年时间的起算由公民音讯全无的第二天开始。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张先生作为丈夫,是可以申请宣告他的妻子失踪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规定,张先生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为失踪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依法判决离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您好,首先,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绝无和好可能的,可由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其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且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赔偿,法院一般会判决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然后,如果有孩子,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由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助您,也可以来电进一步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