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儿子因于同学们玩耍被教导主任停学半个月,在去发觉全部书藉教材被教导主任当费纸卖了,孩子找教师基础理论,被教导主任脱置没有人课室开展欧打,置我儿子脸部,眼周,头颈好几处负伤,经法医鉴定是轻度损害,住院治疗就医所花七千多元化,公安人员想给调处,我想问一下我该如何向媳妇要所赔,要是多少

环境保护
2020-04-17 10:51: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在轻微伤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不以刑事案件立案受理.如要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只能以自诉形式向法院起诉。如要通过诉讼方式所要赔偿,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下,向对方所要赔偿。
    如还有疑问可与我一对一的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明确请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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