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家可以拆除有户口的房子分家吗?

2020-04-17 12:21: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的:  
    1、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入男方的户籍所在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男方户口所在地的相关负责人(如:村主任等)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 是的:通常来说,外地户口的人员,拆迁时是没有过渡安置费补偿的:
    1、因为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拆迁房屋的过渡“费”:是指当地在拆迁期间,拆迁征管方对于房屋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受到影响时,而给予的补偿;
    3、而当事人在户口登记地,是享有居住权的,本人的户口不在本地而房屋拆迁的,对当事人居住权没有影响,所以不会给予该补偿。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具体咨询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孩子没户口怎么办?需要具体分析。 
    一、如果还未成年的,可以按照超生户口来处理,超生孩子上户口不必再缴纳社会养费,可以具体咨询一下当地的计生部门。
    二、如果孩子已经成年了,那么可以参照如下来上户口:
    1.可以孩子独自或者由父母陪同,到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要求上户口,他们会有具体的要求,按照要求来办理即可。
    2.只要是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权利。而办理身份证的前提就是要有户籍信息。

  • 1、宅基地拆迁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凡是宅基地证上有名字的人都能有分房权益。
    2、现有动迁政策有两种:
    一、按照人口来安置,
    二、按照土地房屋面积来进行动迁安置。
    3、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权利人以及对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5、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