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获胜的话,律师费由谁出?

2020-04-18 08:31: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三、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 通常而言,律师代理费应由委托人承担,也就是说,谁委托的律师就由谁承担,而不是由败诉方承担的。然而,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由对方承担的,也就是由败诉方而承担的。比如:  
    1、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2、有的地方也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比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涉及的费用,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租用拐杖等康复工具的费用、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等,应如何处理?  答: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如当事人请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的,可以从未发生交通事故前,当事人使用车辆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车辆的目的、车辆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车费用等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发生另行租车的损失。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且有租车事实,就其租车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应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3、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在起诉前,赔偿义务人没有依据事先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而被起诉的,如果和解协议中已明确律师费由肇事方承担的,则可以由败诉方(肇事方)承担律师费。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以上及为我对打交通事故次责律师费谁出的解答,希望对你用所帮助。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您可以要求死者家属提供死者生前工作、生活情况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