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去年六月份跟别人领证,但是没有住一起,后来就各自去外面工作,这期间认识了现在的男朋友,男朋友是在我领证以前家人给我介绍的,我一直不同意,后来领证后有婚假,我在家这段时间他总是给我发短信,我就想着反正不合适,见见就死心了,不会老烦我了,后来我们见了一面吃了个饭,我就去外地了,因为这个是有中间人介绍的,中间人就问我觉得他怎么样,我说还行,后来就没下文了,出去工作之后我跟领证的老公总是在电话里吵架,后来我就跟我老公提出离婚,他也同意了。在这期间那个男朋友也不停的跟我联系,后来我就把我已经领证的事情告诉他了,说我们俩合不来,总吵架,他就说领证了也没关系,你要觉得不好离婚就是了,我不介意,后来我就跟我老公提出来离婚,他说他没有结婚证,等他拿到结婚证了就告诉我,我说要不去法院起诉吧!他也不同意,就这么拖着。今年这个男朋友就说要不我们结婚吧!我说不行,他就很生气,说我不想跟他过之类的话,我三月份从外地回来的,后来五一我们俩就举行了农村的婚礼,他说后面可以再跟我老公离婚,但是我跟他结婚之后他喜欢嗜酒,喝酒之后发疯,我们因为这件事生气好几次,最后一次上个月中打了一架,我就从他家出来外面了,我说过不下去

离婚
2018-09-20 14:22: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 1、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 没了结婚证,即结婚证丢失,可以:
    (1)先补办结婚证再离婚。这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去民政局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然后让工作人员出具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再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