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被告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吗,法院是否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2018-09-20 15:02: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确实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就面临无法实现的可能,但也不是肯定不能要回。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是从应该还款或付款时起算。另外,也要考虑时效中断或中止等法定情形。有些债务表面上看超过2年,但不代表超过诉讼时效,最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借款或其他债务未明确偿还及履行时间的,时效从催要后才开始起算。比如一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时效并不是从借款时起算,而是从出借人开始催要后才开始起算。
    2、催要或主动还款行为,可引起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如果在时效未到前,债权人有催要行为或者债务人有偿还部分债务的行为,可引起时效中断,其法律后果是催要或偿还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得如果主张时效中断,而债务人不承认,得债权人举证。实践中,很多口头催要或承诺,最终可能会面临无法举证,如果不能形成书面文件,要考虑及时起诉。当然,如果时效确实已经超过,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代表绝对不能追回债务。比如: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能主动偿还债务也是可以的。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承诺可继续偿还债务的,时效也可以重新计算。再比如:一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也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在法院审理期间,如果债务人没有以时效超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在判决时就不能以时效超过为由不支持这项债务,也就是仍存在胜诉的可能性。??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补偿方式因解除合同原因而异。
      
    一、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相反,公司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三、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
  • 、合同无效的含义和承担责任的依据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
    合同无效有两种含义:一是广义的无效,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就是合同暂时发生效力,但可因撤销而无效,也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不直接发生合同原来的效力,需要补充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二是狭义的无效,只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通常所称的合同无效,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时起就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依据
    合同无效主要是违法造成的,合同无效所引起的责任,不仅违法一方承担,而且没有违法的一方也要承担,如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由无效合同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法律否认合同效力,也就是不允许当事人依合同互相给付财产,已经给付的必须返还。至于追缴财产,则是由法律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所决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