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丈夫分居了一年,两个女儿,大女儿被南方抚养,小女儿被我抚养,我们没有共同财产,10万元债务,我在外面工作付钱,男人不想接受孩子,也不想还钱,甚至威胁我不要给孩子上学,让我想办法。

2020-04-19 05:20: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你说的这种情况,并不是女方要多少法院就会判给她多少法院会根据您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判决。
  • 判断标准除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
    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 夫妻分居不是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导致夫妻分居,而后提出离婚的,应当从分居现象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可见,民间传说的夫妻分居多少年就可以离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对夫妻分居现象和分居年限,不可以任意去理解,分居应是由于感情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并且符合法定的分居要求,方可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和依法审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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