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钱,几年前,朋友介绍了我一个女朋友,然后没有成功,她给了妈妈看医生,借了5000元,因为这段关系,所以没有借钱,以后跟她,是不给,不接电话,被困惑了,只知道她在那里租了个房子,但是不知道具体的一个,看看这手段不想回来,像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2020-04-19 18:12: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 借条: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欠条:欠款则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 解答如下:
    1、如果是故意欠钱不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欠钱不还,双方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有双方协商解决,由第三人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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