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的孩子今天判决结束了,还在拘留所,今晚拘留所打来电话,说孩子过敏严重,拘留所的4个人把孩子送到医院,拘留所的人说孩子没事。 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不是必须通知家人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接受医生的诊断

2020-04-19 19:41: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将人从公安局送到看守所,意味着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 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属于监外执行,一般来说不符合减刑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才能减刑,与保外就医并无直接的联系。保外就医的条件: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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