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分公司要回公司注销工厂名称,要求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代替合法代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4-20 07:49: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大范围的进行变更,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等,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动不大,对您的工作、生活影响不大或者单位安排了相关的通行便利、补贴等,无法构成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您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情况较复杂,须具体分析,例如: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公司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做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上公章并非合同成立、有效的必备条件。《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生效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邀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字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包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法或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例外的情况是,《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单位没有约束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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