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对象是南方的农村! a的爸爸早就去世了! 在我和a结婚之前,a的母亲和别人结婚了,那个人的户籍是带到他们家里来的,还是家主呢! 后来,12年底我们结婚了! 13年后,我们在他的家乡盖了房子! 后来,我的婆婆和别人分手了,却没有离婚! 现在户主还是那个人! 如果我们那个家和那个人有关系的话,我想问一下啊!

离婚
2020-04-23 12:21: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配偶及子女的可以迁入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挂靠:  
    1、但是不会改变其户口的“非农业”性质,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不能享受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没什么必要迁移);  
    3、而且目前来说,很多地区已经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而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了;  
    4、当事人的配偶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事先咨询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当遭受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家庭暴力的离婚起诉书,写清楚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情况。同时应该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
    (一)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二)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四)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五)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六)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七)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八)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十)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十一)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