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8年有2个孩子,婚后借钱在建材城开了一店面,又贷款买了房,婚姻生活中矛盾太多现在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我们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他让我带走一个孩子净身出户,而且在开店面买房过程中我向娘家借了22万钱他承认但是一分不会还,否则就别想痛快离婚。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必须走法律程序吗?如果走法律程序怎么走?

2018-09-21 14:38: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你老公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根据婚姻法,双方结婚的,女方可以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但无论谁加入对方家庭成员,都不影响财产原有归属的认定,上门女婿正是男方选择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故不能因此改变原有的财产归属。
    2、根据婚姻法,结婚登记后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个人财产或他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转化为他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故你老公关于“他是上门女婿家产全是他的”说法错误。
    3、根据婚姻法,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时间长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你老公关于“婚姻生活超过十年他有权分割家产”的说法错误。综上,因老平房是父母留下的财产,他无权分割。
    二、孩子抚养费,如离婚时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以下原则认定: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孩子抚养费。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共同债务也应当均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
    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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