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顿医生,你好。 我在私人商店工作。 我没有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 我受伤了。 不是工伤事故。 谢谢你,先生

2020-04-24 20:13: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私人是自然人,自然人雇主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是工伤,按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所以,你朋友不属于工伤。
  • 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的具体内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工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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