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和我女友在双方亲友见证下订了婚并按习俗给了对方彩礼。订婚后不久我女友怀孕但我们还没结婚。本来应该是件喜事,可是我女友却变心,强词夺理借口胎儿不健康,一意孤行打掉孩子,不顾我们已有婚约。她显然变心反悔,却还不对我说悔婚,逼我来说悔婚。事已至此,我只能悔掉婚约,因此也给她有了借口不返还我家的彩礼钱。我家在农村,父母务农打工,家境不算富有,彩礼虽然不是很多只有四万多元,但也是我父母辛辛苦苦将近一年的收入。起初也想与对方家里协商返还部分彩礼,但对方不予理睬彩礼一分钱不还。我家现在只希望对方能返还彩礼。所以想咨询律师,法律对于像我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恳请律师提供法律指导,万分感谢!

2018-09-21 15:54: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为婚前给付从而导致了男方生活困难。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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