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如果你已经工作了10年,并且每年都签订一份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在2010年2月到期,现在只有50岁了,公司会因为这个原因解雇我。我已经得到了11个月的薪水。此外,我从来没有得到社会保障这么长时间。我的问题是公司给我这个补偿?我还能要求社会保障吗?谢谢!

社会保障
2020-04-24 23:52: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这是单位的义务也是职工的权利,若是用人单位不为你缴纳社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劳动监察部门会给予其处罚。
    但是,如果是你个人单方面要求不缴纳社保,这不能作为辞退你的原因,按照劳动法第47条,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6个月以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6个月到1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
    一年以上,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
  • 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续签,公司不发放补偿金,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e.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就是说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和最后工资的结清可以同步进行。如果没有交接工作,那么最后的费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结算。也就只能有这点东西能要挟员工,还有就是有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等,有个2年的保密期限。
    所以和员工相互沟通好最重要
  • 许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进行计算补偿金,这明显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不满六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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