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佛山,我想在7天内查一个案子来复查这个案子,因为我们吵架后,另一方用拳头打了我的脖子,然后用铁锹打了我一下。我还轻轻地伤了我的左脚(因为我的同事没有及时造成严重的伤害来抢救这个框架!)没有去医院检查这个案子!你现在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2020-04-25 17:44: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因为轻伤被依法进行了刑事责任追究,进行判刑的情况下,并不是就不能追究民事责任了。只是通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该是在刑事诉讼期间提起的才算,如果案件已判刑,那么你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的公告》的规定,轻伤包含以下几种:
    一、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二、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三、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
    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