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和前夫离婚前,他把婚前房地产交给我的名义,户籍手续结束后的第二天,我和民政局商议离婚,发现离婚协议书上写着夫妇共同房地产。 现在他后悔想回去,以重大误会为理由,也就是说结婚前的财产是结婚后夫妇共有的,所以给了我。 请问律师。 他认为法院会胜诉吗?

离婚
2020-04-26 06:17: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2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 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 人偿还。”
  • 婚前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那么就是婚前财产,也不会因为共同生活较长的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是看这个财产是在婚前置办的还是婚后置办的。
    你只要有发票或其他证据等就可以证明婚前财产了。
    对于有权属登记的婚前财产你可能可以找到相应的机关给你开具证明,但是一般的小的财产还是要你自己想办法找证据证明的。

  • 1、你如果签订了离婚协议,且经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手续,该协议就产生法律效力,那样的话对方无正当理由反悔是没有用的。(前提是如你所述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法律意思上的瑕疵)。
    2、如果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签订协议及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只是双方在家里签订而已的话,那样对方如果起诉,法院会视为该协议自始无效,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照顾女方权益、无过错倾斜的原则重新分割。(这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