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06年出售的房子还没有通过,我家主人种植了我的土地六七年,我回到了路上,农场主买了房子给农药没收,我种了他邀请人们拉的秧苗,他去年秋天强迫我种小麦,但是今年我切了小麦,请我怎么办。

2020-04-26 09:27: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
    (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在第
    1、第
    2、第5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  第3种情况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 1、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房产买卖,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所以,您购买房产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要办理过户,否则,无法获得房地产的完整所有权。
      
    3、房屋买卖是大宗交易,要确保所有权完整过户,切不可因小失大,否则,会有很大的后遗症;建议您积极办理土地证过户。
  • 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产权证进件);领取新的产权证(产权证出件);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需买卖双方同时到房管局办理,如卖方产权人已婚,其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场;公司专职人员协买卖双方将过户资料交由房管局过户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收取相关资料;买卖双方按房管局规定的缴税时间缴纳相关税费(各区缴纳税费的时间略有不同);过户具体费用的计算依据为评估价和成交价取高值;凭客户税费缴纳票据,领取《交易收件单》;房产证进件后,遵照各区房产局规定的时间节点,由过户人员预约买方携带身份证原件、《交易收件单》到房管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