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与老婆马上要上法院了离婚了,第一次她起诉,我不同意离婚,开庭不久她撤诉,这次估计不会撤诉了,我也同意离婚。主要为了房产,房子是我结婚后,我父母老房子推倒重建的楼房,老房子有1989年的建筑证,钱是父母出的,建成5小套楼房,当时卖了两套我与父母各住一套,剩一套出租,去年与老婆闹离婚,(我有两个女儿)她带着小女儿住到出租的那套房子里,说必须离婚,房子必须分她一套,她在这个家,也出钱出力的,房子是婚后盖的。我与父母不同意,钱是我父母出的,辛辛苦苦挣了一辈子盖的几套房,请问法院会怎么判决?房子能分给她吗?谢谢

离婚
2018-09-21 22:14: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可以分割的。
    通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然包括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就是公民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