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去世时,她给了我一个自己写的遗嘱,在她出生前给了我她的房产。我有两个姐妹说我强迫我母亲写信,我和母亲有一个谈话记录来证明遗嘱有效。大姐说她母亲和他住了很长时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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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能会以代书、录音甚至口头形式的遗嘱作为证据,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7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需要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选择公正遗嘱和
自书遗嘱的形式,如果选择以代书、录音或口头的方式立遗嘱,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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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以下材料:
1、证明
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
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
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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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
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为
法定继承人,则该
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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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