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是不能起诉的。
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
证据。如果对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维持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不服的,可以在开庭的时候,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实有误的话,法院可以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