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担保人,2016年7月1日拿到的钱,约定在2017年3月还清,到现在还没还清,债权人告诉我,担保人有责任还清吗

2020-04-27 12:29: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一,抵押权人作为原告主张自己的债权的,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起诉状、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并缴纳诉讼费。
      第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证据需要经过法庭质证。
      第四,法院立案后会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法当事人,
      第
    五、开庭审理,依法审查诉讼材料并作出判决。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答应做连带担保的,被担保人违约的,担保人就会承担与被担保人同样的后果。
  • 您好,只要是债务人有按时返还借款,那您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所担保的债务没有按时还款,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时还要看是一般的保证人,还是连带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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