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原公司的合同没有到期,主体变更了(原公司整体变成了别的公司),新的合同条件很苛刻,员工提出不同意新公司的合同,员工有补偿吗,原公司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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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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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变更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公司方面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补偿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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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员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导致被辞退的,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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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