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觉得资询我企业未按合同书补交个人公积金,一直托欠我该怎样保护我的合法权利,2017年7月到2017年11月企业未帮我上个人公积金,17年2月到17年4月都帮我到了,入职合同上确立注明五险一金,我已经到新企业新员工入职两月,他还会继续补交我的个人公积金,我该怎么做

2020-04-27 18:56: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般来说不能补缴。在上一份工作离职后,本来是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交社保的,但如果没有办理,现在有了新的工作,就不能再办理补缴了。公积金一向都不能补缴的。停缴一个月的影响:社保:养老保险不受影响,但生育保险必须在生育前连续缴够一年才能享受。
    公积金:要连续缴够一年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因为申请贷款时要打印之前一年的流水帐。
  •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首先员工需要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调解,如果调解无效,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索赔。并且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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