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9年11月26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约定于2010年11月30日交房,但过期的他没有通知我收到房子。 我在2011年10月才知道交了房子,但是没有承认收到房子。 我该怎么办,开发商违约,他要负违约责任吗?

2020-04-27 18:58: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开发商违约情形: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
    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三)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
    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 单方面违约的话,可以依据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好的违约赔偿条款,还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 违约赔偿需要根据具体违约情况分析,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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